发改办运行[2016]1804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集团)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520万吨/年(260万吨/年2套),可使用进口原油404万吨/年。
二、清源集团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100万吨/年落后炼油装置2套,50万吨/年落后炼油装置1套;兼并淘汰山东临淄弘基化工公司15万吨/年、福建南安华龙石油公司60万吨/年落后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清源集团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清源集团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清源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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