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记者 赵坤 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汽、柴油质量升级是当前我国炼油行业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以扎实有效推进全国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促进炼油产业科学有序发展。
《计划》要求,从2014年开始,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到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生产销售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4年预计可实现二氧化硫直接减排8.3万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车用柴油。2015年10月底前,主要保供企业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 (含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车用柴油的能力。力争2016年内,三大区域使用的车用汽、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乙醇汽油推广地区内同步供应国V标准车用乙醇汽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 (含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停止生产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2017年10月底前,全国炼油企业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车用柴油的能力。2014至2017年底全部炼厂质量升级完成后,预计可实现二氧化硫直接减排11.2万吨。
《计划》提出,优化炼油产能结构,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坚持“集约化、基地化、一体化、清洁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实现炼油行业科学可持续发展。在全国炼油行业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通过整合、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推动产业关联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与合作共赢,打造若干大型炼油企业集团。同时,规范炼油产业发展。
《计划》提出,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各级能源监管机构应与国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衔接,重点围绕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的清洁油品生产与供应,依据监管职责与工作方案要求,与有关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加强合作,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全国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监管工作。对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骨干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信息予以公开。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炼油企业(含中央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升级改造工作,每年定期上报油品质量升级目标完成及有关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地区、企业目标与进度要求,每年组织开展油品质量升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行业公告。
对于升级改造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将严格问责。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限期纠正、约谈、内部或公开通报、信息披露、专项稽查、行政处罚等处理建议,可提出项目停批或区域限批处理措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计划》指出,要建立上下协作机制,完善落实配套措施。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重点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全国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与重点炼油企业签订升级改造任务书,实行目标管理。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每年初制定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年末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升级改造最新进展、主要成果、基本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与政策建议等。
此外,《计划》还提出,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按照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目标和任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同时,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的调节作用,全面实施有利于油品质量升级的汽、柴油连续生产加工消费税抵扣政策。统筹考虑成品油生产经营方式、税源均衡及征管可控情况,研究将部分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的征收环节后移。积极推进成品油行业税收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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