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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支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

浏览次数:2453 日期:2013-12-27 13:00:00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许可证的纳税人,取消其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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