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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等地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浏览次数:309 日期:2018-10-30 13:00:00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自今年10月30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0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6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8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0.1%~97.1%)征收反倾销税。

  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通常由环氧乙烷和液氨反应制得,是一种同时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学特征的醇胺类有机化合物。乙醇胺外观通常为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在溶点以下为无色至淡黄色固体,略带胺味,具有吸湿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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