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19日。早在 2006年12月4日经商务部领导一致同意通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两者相较,本意见稿将以上两个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与规整,下面就意见稿的详细内容做一下简单解读。
自2015年5月份,国家陆续放开进口原油使用权以及原油进口权,且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国内原油、成品油资源流通规模扩大,且流通方式呈现多样化。就此,本意见稿提出,为加强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商务部负责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依据本办法对全国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对于原油、成品油具体品种,及批发、零售环节、加油站租赁经营及经营设施新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次,意见稿要求,申请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审批。申请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及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提出相应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成品油的批发主体而言,并不仅仅局限在拥有一定原油加工能力的炼油企业或者一定经营量的企业上,而变更为只要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对于年生产量、销售量以及进口量未作明确要求。
对于外商企业而言,要求设立外商投资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有关政策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要求,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含独资、控股、租赁、特许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成品油零售网点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由不允许外方控股改为由中方控股。
另外,本意见稿对于经营资格的受理、经营资格证书的颁发与变更、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说明。
最后,意见稿指出若《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顺利实施,那么自实施日期起,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金联创认为,近几年随着炼油产能过剩、成品油资源供过于求局面不断加剧,局部地区市场无序竞争现象较为严重。本意见稿有利于引导市场竞争秩序规整,加速产品升级和服务质量的提升,稳妥推进原油、成品油市场有序的前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原油、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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