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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出口退税激发油企出口积极性

浏览次数:208 日期:2016-11-22 13:00:00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国成品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历史以及背景。2000年我国GDP年度增长率超过8%,并于2007年突破14.16%,可谓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黄金期。在此期间,工业、农业、建筑业以及物流行业活跃度不断提高,从而带动柴油需求大增。另外,家用轿车的加快普及也令汽油需求显著增加,而此时我国成品油市场仍旧处于垄断局面。也就是说,成品油需求旺盛碰上资源垄断,时不时出现“油荒”就成为一种很“合理”的现象。

  而历时十年,国际石油市场与我国成品油市场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供应过剩成为油市新常态。自全球经济危机以来,原油需求增速远远低于产量增长。而国内经济自2010年进入艰难的转型期,实体经济受到明显冲击,我国成品油需求增速放缓,但成品油炼油能力却依旧保持快速增长,导致我国成品油供不应求逐步转变成供应过剩。尤其是国际原油在2014年下半年出现断崖式下跌之后,我国成品油批发市场遭受重创,行情一落千丈进入“低油价”时期。

  由于地方炼厂初涉成品油出口业务,实际操作依旧处于摸索阶段,加上出口利润微薄,且地方炼厂并不像主营单位一样享受补贴,因此地炼企业出口的积极性整体偏低。2016年全年成品油出口配额已经全部下发,总额度共计约4500万吨,其中地炼共获批160多万吨,份额不足4%,前三季度地炼完成率仅35%左右。

 

  此外,一直以来我国成品油出口存在三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其中仅来料加工贸易一直不需要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和增值税。在2006年国家取消成品油出口退税之后,油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吨成品油的消费税加增值税的缴税总值高达2000元,令油企出口成本大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仅征收增值税,因此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优势显现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将近9成的成品油出口是通过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实现,剩余1成也主要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另外,山东地炼目前成品油出口全部是通过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

  从微观层面来看,在目前我国成品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情况下,国家恢复成品油出口退税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力度比较微弱,仅仅减轻个别国企炼厂的税负。我国恢复成品油出口退税政策出台之后,成品油出口的三种贸易方式回归到基本平等的出发点,但是以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油也是要先缴税再退税,且具体退税细则并没有说明。所以说,后期以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油有望提量,但是仍难以完全改变传统的成品油出口模式。

  从宏观层面来看,在我国成品油产能严重过剩、出口规模激增的背景下,恢复成品油出口退税的红利政策,将进一步提高国内油企拓展出口业务的积极性,成品油出口扩大的步伐将继续加速。一方面有利于改善我国成品油供应过剩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将提升我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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