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一则来自财政部的公告引起业内人士的注意,即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发布内容中称:经国务院批准,自1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煤)等418种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至17%,这是自2006年暂停成品油出口退税以来的首次恢复,时隔整整十年的时间。
前世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国成品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历史以及背景。2000年我国GDP年度增长率超过8%,并于2007年突破14.16%,可谓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黄金期,在此期间工业、农业、建筑业以及物流行业活跃度不断提高,从而带动柴油需求大增;另外,家用轿车的加快普及也令汽油需求显著增量,而此时我国成品油市场仍旧处于两大集团绝对垄断的局面。也就是说,成品油需求旺盛碰上资源垄断,时不时出现“油荒”就成为一种很“合理”的现象。
为了改善国内成品油供不应求的情况、引导国内成品油流向,我国从出口退税作为切入口,2003-2006年是成品油出口退税调整最为频繁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出口退税政策共进行了以下四次较大的调整。
时间 |
调整内容 |
2004-1-1 |
取消柴油等成品油出口退税政策(原退税率13%),汽油出口退税率调低至11%。 |
2005-9-1至2015-12-31 |
暂停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出口退税政策 |
2006-1-1 |
恢复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出口退税政策 |
2006-3-14 |
停止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的出口退税政策 |
今生
而历时十年,国际石油市场与我国成品油市场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供应过剩成为油市新常态。自全球经济危机以来,原油需求增速远远低于产量增长。而国内经济自2010年进入艰难的转型期,实体经济受到明显冲击,我国成品油需求增速放缓,但成品油炼油能力却依旧保持快速增长,导致我国成品油供不应求逐步转变成供应过剩。尤其是国际原油在2014年下半年出现断崖式下跌之后,我国成品油批发市场遭受重创,行情一落千丈进入“低油价”的新常态。
为了缓解国内成品油日益严重的供需矛盾,国家在出口这条路上开始“开绿灯”。早在2015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暂时允许符合条件的炼油企业开展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炼油企业可以申请2015年及2016年的成品油出口配额,这是国家对于成品油出口的首度松绑。
由于地方炼厂初涉成品油出口业务,实际操作依旧处于摸索阶段,加上出口利润微薄,且地方炼厂并不像主营单位一样享受补贴,因此地炼企业出口的积极性整体偏低。2016年全年成品油出口配额已经全部下发,总额度共计约4500万吨,其中地炼共获批160多万吨,份额不足4%,前三季度地炼完成率仅在35%左右。可以看出,地方炼厂在成品油出口方面尚处于试水阶段,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字头企业在政府高额补贴的支持下,成品油出口占据着绝对的优势。
此外,一直以来我国成品油出口存在三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其中仅来料加工贸易一直不需要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和增值税。在2006年国家取消成品油出口退税之后,油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吨成品油的消费税加增值税的缴税总值高达2000元,令油企出口成本大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仅征收增值税,因此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优势显现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将近9成的成品油出口是通过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剩余1成的量也主要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另外,山东地炼目前成品油出口全部是通过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
微/宏观影响
从微观层面来看,在目前我国成品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情况下,国家恢复成品油出口退税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力度比较微弱,仅仅减轻个别国企炼厂的税负。我国恢复成品油出口退税政策出台之后,成品油出口的三种贸易方式回归到基本平等的出发点,但是以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油也是要先缴税再退税,且具体退税细则并没有说明。所以说,后期以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油有望提量,但是仍难以完全改变传统的成品油出口模式。
从宏观层面来看,在我国成品油产能严重过剩、出口规模激增的背景下,恢复成品油出口退税的红利政策,将进一步提高国内油企拓展出口业务的积极性,成品油出口扩大的步伐将继续加速。一方面有利于改善我国成品油供应过剩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将提升我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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