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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渣打银行涉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衍生品 导致民企重大经济损失

浏览次数:460 日期:2016-08-22 13:00:00

      2016年8月16日下午16:00时,由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了主题为“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渣打银行与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仲裁案”的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主要是围绕如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一主题,借助渣银行与企业金融产品仲裁案,披露了银行在金融产品中的违法违规操作,分析了企业在投资金融产品中的风险,延伸探讨了在当前形势下,如何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更好地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公司执行董事张金锋介绍仲裁案基本情况,并揭示了金融产品交易中的风险
据介绍,早在2000年初,渣打银行的金融产品就多次遭到商界和客户的投诉,其金融产品甚至被人比作“金融毒品”。这次张家口联合石化与渣打银行的仲裁纠纷,也是因为渣打捆绑销售金融产品所引起。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其中风险揭示如下:
      1、渣打银行与联合石化合作背景
      张家口联合石化是河北省一家中型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高速服务区配套经营、海关监管区及冷连物流和农牧业等多项业务。公司董事长齐放是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的执行会长,也是河北省石油业商会会长,与全国各大石油民企关系密切,且经常组织和参加各省商会活动,在石油业内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也正因为齐总的公司有一定实力,再加上他在石油业的影响,渣打银行因此很看重齐总的企业。所以,从2010年初渣打银行就多次派人追逐联络齐总,北京分行的业务经理董某,还专程去石油商会面见齐总,明确表示愿意与齐总合作,并想通过参与商会活动,结识更多的企业进行合作。结识齐总后,董某再次到齐总公司造访,并极力赞誉齐总在石油圈的地位,提出融资合作请求。齐总考虑到对方的热情以及对跨镜银行的信任答应了融资合作,并于2010年3月1日签署了融资合作协议,之后陆续签订了23份协议、合同,其中有四份英文协议,齐总当时提出看不懂英文,董经理说没事只是走个程序而已,齐总只得签字盖章,之后办结各种手续后,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了融资合作,自此双方就建立了合作关系。 
      当初并不知情,现在回头来看,渣打与民企合作是有目标的选择、有套路的合作。因为国企不允许做金融产品,而小的民企“实力弱、资金少”,也不是理想选择。恰恰是有实力、有资产的中型民企,才是渣打理想的目标。其次,合作之初不提条件合作以后才强加理财,也有欲擒故纵之嫌。
      2、银行借贷搭售金融产品情况
      原本联合石化与渣打银行只是开展融资合作,并未考虑其它业务。但不成想融资后的第二年,渣打银行就再次派人登门拜访齐总,这次不同的是,不仅是北京分行来人,而且带来了上海金融产品部门的总监陈某,见到齐总仍是一套话术:先标榜、后赞扬,其次对第一年融资合作极力肯定,接下来才表明了此行的真正目的。提出虽然合作开端很好,但因融资量不大影响了银行业绩和业务人员绩效收入,要求齐总除了融资再做些金融产品。齐总当下就明确表示:公司从未做过任何理财产品,做企业不能也不应该在理财产品上分散精力,表示不予考虑。陈某当即表示十分为难,而且明确提出这是银行要求:不做金融产品,无法开展下步的融资,而且业务人员收入也会受到影响。齐总因对第一年的融资合作比较满意,也对银行业务人员的谦谦有礼印象甚好,加上自认为跨国银行如同国有银行信誉好。虽不情愿但碍于对方情面,也同情业务人员困难,无奈答应了尝试着少做点金融产品。 
      诸不知就是这一时的善念,竟为自己埋下了隐患。其一,没有看透银行套路。渣打银行所以开始不提条件,而待合作后再强加理财,显然是借贷搭售,而且明显带有温水煮蛙、欲擒故纵之嫌。假如银行在融资合作之初就提出理财附带条件,那齐总绝不会合作。其二、缺乏防范意识。据说,不少业内都有话术,投资人必须加以甄别。正所谓礼下于人必有所求,越是美言越须防范。其三、投资须掌握政策法规。本案中企业不懂政策,也是未能规避风险的原因之一。本案中银行单方要求企业去做金融产品,企业完全可以用政策法规来保护自己。因为国家证监会、银监会早有规定,银行销售金融产品必须选择适当的客户,并非任何人都可做金融产品。按规定银行必须选择:对金融产品有实际需求、对产品有足够认知、且有该产品投资经验、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客户才能与银行合作金融产品。而我公司从未做过任何金融产品、也从涉足国际原油业务,同时没有进口过一滴原油。显然是一个不适当的客户,企业如若掌握政策完全可以拒绝。但渣打银行却以企业有基础交易为由,在企业不情愿的情况下,硬是拉郎配去做产品交易,不也是捆绑销售的有力说明吗?
      3、银行在推介金融产品中故意对客户欺瞒风险
      渣打银行向齐总推介的“国际布伦特买入绩效互换”产品,本就是一种复杂的结构性产品,一般人根本弄不清楚,就连银行非专业的工作人员也解释不清。按照国家金融衍生品管理规定,银行本该当面一一讲清产品的性质、构成、交易流程、风险所在、止损的措施等等,按要求给客户填写风险评估、客户分类,并提供产品交易说明等等。但实际上银行人员在推介产品时,顾左右而言他,一味的让齐总分析油品市场行情,探讨当下形势,一味的赞誉齐总。而对要做的产品介绍,不过三言两语、一带而过。根本没有向客户揭示风险。因齐总本就无关乎产不产品,再加上渣打银行多次强调产品可靠没有风险,出于对渣打的信任,也就默许同意金融产品合作。2011年11月30日,银行人员让齐总签订一份字如蚂蚁、且厚达28页的纯英文ISDA衍生产品交易主合同;齐总提出看不懂英文,银行说这只是个前置手续,走个程序而已,没什么问题,诱使齐总在英文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又于2012年3月5日,再次催促签署了名为“布伦特原油-买入消费者-二向期权目标赎回掉期”协议书;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签署了三期相同类别的交易确认书,而且每次签订协议都是齐总先签字盖章,业务人员再拿回银行盖章,不给客户留有原件,我们曾向银行索要双方签字的协议,对方以客户不需要留存为由拒绝给付原件。 
      渣打银行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涉嫌违犯金融管理办法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一是银行以走程序为名诱导客户在看不懂的协议文本上签字,明显带有欺瞒之嫌。这个28页之多的英文版ISDA主协议里,明确界定了违约事件情景,解决违约责任办法,并且规定了一旦双方有争议纠纷必须到上海仲裁,而且是一裁终决等等。所有这些条款界定,银行从未向企业说明,直到发生纷争时企业准备起诉时,银行才告知早有仲裁约定。这显然是银行故意欺瞒客户。二是推介产品时不揭示风险,而在交易后故意电话提示风险并录音留证,还有时在饭桌上临时告知,属于严重违规。三是银行强加不适当的客户去做推荐创始人金融产品,严重违反了国家法规;综上所述,银行行为明显隐讳产品风险、强制捆绑销售、且有欺瞒之嫌,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
      4、交易条款显示公平,产品违规上市运营
      渣打银行每次让客户签订的协议,全部是格式条款不允许改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四期金融衍生品业务,虽产品名称不同,但交易条款约定基本相尽:即双方签订一个协议,不用交纳一分钱,就视同企业购买了20000桶名义数量的国际原油,然后再确定一个93美元/桶的执行价,当每月国际布伦特原油市场评估价(当月平均价)高于该执行价时,渣打银行支付我公司2万美元收益,无论高出执行价格多少,我公司收益最多就是2万美元,属于收益封顶;但当月布伦特原油市场评估价低于执行价时,企业支付银行的数额,却是按评估价格和执行价格之间的差额执行(风险无下限的条款当初并未告知齐总,一直以为上下对等,每月赢也两万亏也两万)。 
      按此协议规定,公司在与渣打银行所做的前三期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因整个市场油价均远高于执行价,但限于收益封顶的规定,每月最多收益2万美元。因我们只是满足银行规定去进行融资,本就不想做此产品,所以也从未关心金融产品收益状况。直至2014年第四期产品生效进行到10月底时,渣打银行要求公司当月需向银行支付97840美元时,齐总才突然发现风险无下限,协议严重不公平。遂于2014年11月10日,向渣打银行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表示之前的合约依旧履行,自2014年11月10日提出终止日后的协议必须立即终止。渣打银行提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弥补后期履约四个月的全部损失,且要按银行计算办法支付终止款项,双方因此发生纷争。
      从这个产品及其交易过程看,渣打银行有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
      一是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严重违反合同法规定。协议约定客户收益顶、损失无限,而渣打银行损失封顶、收益无限,整个合同期内渣打银行损失最多只有12万美元,而我方的损失最多能达到1300多万美元,这种故意规避自己风险,肆意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严重违反了合同法规定,根本就是无效条款。
      二是渣打的这个产品没有按规定到银监局报备,银行虽出示了向银监局的报备申请(可能是事后补报),但却拿不出银监局当时的批复,实际是违规上市运作; 
      三是交易主体没有资质。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作为本案交易的真实合同主体,始终没能提供的银监会批复,不具备交易的合法性及效力。
这个案件也警示民营企业,投资合作必须在法律上把关、从专业上解读、在风险上防控,切不可轻信于人,盲从于外企。
      5、银行隐瞒事实,计算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就终止合同发生纷争后,渣打银行曾三次派高层领导来公司协商,并提出各退一步共同分担损失,协商解决终止。因我公司不同意赔付,银行便提出仲裁解决,我们不同意仲裁要求法律诉讼,但银行ISDA主协议有约定为由,要求必须到上海仲裁解决。这个暗伏的约定的确让企业有苦难言。之后渣打银行于一五年五月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并单方面参照国际惯例,按银行的计算办法计算出提前终止款132.8万美元和利息7585美元,两项合计折算人民币817万元。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受理后,历时一年多,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尽管我方在捆绑销售、客户不适当性、未揭示风险、条款不公平、交易不真实、损失无证据、计算办法不合理等方面提出质疑。但仲裁庭最终以该交易协议程序合规、合同条款有效、参照国际惯例为由,裁定渣打银行因风险提示不到位,承担5%责任;而我公司却要承担95%的责任,需向渣打银行支付788万。 
      在这个仲裁案中,银行所谓的索赔,其实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一是渣打银行所谓的“价格平仓”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渣打自称因提前终止协议,银行还需将未履行的产品向第三方“平仓转让”,转让因价差导致亏损因而索赔。但通过仲裁庭调查,银行始终未能提供与第三方有真实交易的任何证据,却以向英国渣打银行本系统平仓来应付,显然是蒙混过关。这个衍生品实际就是一个纯粹的赌博工具,银行并没有真正的实际损失。
第二,在主协议和交易合同中,没有界定具体的计算办法,单凭银行自己制定的计算损失办法,没有法律依据。再者该产品约定适合用中国法律,为何银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计算办法,而不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从整个事实过程来看,一个跨国洋行,一个弱小民企,渣打银行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企业处处被动于人。渣打金融产品早就连篇累牍被人投诉,这次又是借贷搭售,而且交易前后多处涉嫌违法违规,索赔更是无依无据,但最终却能胜裁,让企业感到裁决有失公允!所以企业明确表示,下一步还将通过上诉执行法院、向银监会投诉以此来维护企业权益;同时还要联合国内外的被欺诈的企业和个人成立“反渣诉讼联盟”、通过媒体舆论,呼吁行业加强监管,国内企业更要警惕,谨防民企再入陷阱。 
      介绍完案情和风险揭示后,联合石化执董事张金锋讲到,当前,不少民企正在转型升级,迈步走向境外以求发展,这种未出国门先受伤害的例子,也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传统企业,特别是那些五六十年代创业走过来的企业家,有几人懂得外语,有多少熟悉海外产品,又有几多熟悉国际法规。这些短板本就制约了企业发展,就不该再成为他们被骗的理由。所以,在当前怎样让民营企业走得更远,如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尤其需要国家政策来护航、尤其需要法律法规来护身,更需要全社会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共识,以使我们的民营经济壮大,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联合石化的代理律师艾连庆,对仲裁案情进行了分析
      先是分析了渣打银行在向联合石化销售金融衍生产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具体表现,之后向与会人员提供了支持其观点的有关法律依据:
      1、关于借贷搭售问题
     按照联合石化的说法,联合石化最初是和渣打银行北京分行洽谈融资业务合作的,但每次在洽谈融资业务的时候都有来自上海负责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销售人员在场一并谈衍生产品,且渣打银行人员每次都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告知联合石化如果不做衍生产品,则无法办理融资业务。按照渣打银行的说法,两组人员都在场洽谈属于银行内部机构联动,是一种正常的业务行为。而我们看到的证据是,在渣打银行和联合石化相互发送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文件时,1、负责衍生品销售的人员在向联合石化发送衍生品交易文件时,会将相关文件抄送北京负责融资业务的人员;2、负责衍生品销售的人员和负责融资业务的人员会同时将衍生交易文件发送给联合石化;3、联合需要将签署的文件同时发送负责衍生交易的人员和负责融资业务的人员。我们认为,银行内部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当然在洽谈业务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联动措施,比如负责融资业务的人员可以将客户介绍给做衍生品的部门和人员,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内部联动应仅限于此。也就是说负责融资的部门不能替代负责衍生品的部门去直接和客户进行衍生品的沟通洽谈,也没有理由去随时掌握衍生品业务的进度。但是现有的证据明显可以看出两个部门已经有了实质的交叉,业务的归属也不明确了,我们有理由怀疑联合上述的文件发送方式就是方便融资部门随时掌握衍生产品的进展以便决定融资业务的开展,否则,无论是渣打银行还是联合石化都实在没有必要将衍生交易的文件这样共享。所以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渣打银行内部就是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借贷搭售,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已经违反了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请银监会核实渣打银行这样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属于内部正常联动,还是借贷搭售的行为。
      2、关于渣打银行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问题
      (1)、关于客户适合度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一)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产品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二)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其成熟度,对客户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合度评估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真实性;(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项确认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但在渣打银行向联合石化销售衍生产品过程中,渣打银行甚至直到交易终止后还依然以为我公司是从事油类产品进口的企业(见渣打银行仲裁答辩状),而事实上我国除中石油、中石化等少数企业外,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其他绝大多数油类企业均不具备原油进出口权,而只能向中石油、中石化进行购买。由此可见,渣打银行根本就没有对我公司进行过客户适合度调查和评估,也没有按上述规定操作,其销售该衍生产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2)、关于渣打银行是否按规定向联合石化进行过产品讲解和合理风险提示
      渣打银行作为世界知名银行,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知识、销售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其法定义务是了如指掌的。而联合石化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城市的民营企业,对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这种国内听起来高大上的新东西可谓一窍不通,在接触渣打银行之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负责人都没有做过任何金融产品或理财产品。因此渣打银行是有义务按照法律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联合石化进行产品的充分讲解和风险告知,以确保交易对方知悉和了解交易的产品和风险后再进行交易。但是现在,我们看到的全部交易文件就是一份纯英文的“ISDA主协议”和一些渣打银行提供的字体很小,中英文对照,内容不易读懂的格式条款的交易文件和风险确认文件等。我们认为,单纯凭借这些文件,即使联合石化已经签字盖章,也不能足以认定渣打银行尽到了合理讲解、告知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不能确保联合石化已经了解了产品。我们同时注意到渣打银行事后提供“ISDA主协议”中文译本中第四部分(n)条款,渣打银行可以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且渣打银行也确实进行了录音并提供过与齐总的通话录音,因此,渣打银行必然存在销售全过程的录音,如果渣打银行尽到了合理销售的职责,请提供销售过程中产品讲解和风险告知的录音,让银监部门和大家来评判一下渣打银行销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否则,我们请银监部门依法对渣打银行的销售过程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核实。 
      3、渣打银行销售的“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问题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在开展新的业务品种、开拓新市场等创新前,应当书面咨询监管部门意见。”第三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的制度和指标,制定限额监控和超限额处理程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合理存在以下疑问:1、渣打银行在开展所谓“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产品之前是否书面咨询了监管部门的意见,监管部门是如何答复的?2、该交易条款极端不平等,联合石化的收益封顶为14万美元,而损失风险最大为1302万美元,相差近100倍,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等,损失风险无限的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合理?3、该衍生产品没有任何基础资产交易相对应,是否属于纯粹的以赌博为目的的裸卖空衍生产品,其合法合规性在哪?4、该产品如何止损,当企业发现继续按照衍生交易进行赌博或者博弈时将蒙受巨大的损失时,可以采取何种止损措施,为什么联合石化没有任何方法减少或避免损失?
      所谓“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产品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也有违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规定。不仅使联合石化承受了远超其利益的风险,也造成了联合石化没有办法按照产品本身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止损。
      我们希望银监会能够对上述问题调查核实,还给联合石化以及众多渣打银行客户一个知情权和合理的交易保护。
      4、渣打银行通过不合理的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在交易刚刚终止后,渣打银行给联合石化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报告附件中明确说明银行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平仓,后来又派人来到联合石化谈损失承担的问题,也明确表示渣打银行已经在交易中受到了实际损失并已经赔付给了境外机构(有录音),但直至目前渣打银行始终不能提供其平仓处理的证据和已支付的实际损失的证据,反而要求联合石化支付巨额赔偿。从法律层面讲,既然渣打银行表示其存在损失并以此为由与联合石化协商损失承担问题,那么其要求联合石化支付款项的依据就是违约赔偿责任而非其他。而我国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具有明确规定,即违约责任应适用填补损失的原则,及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合理。因此,渣打银行是否按其所说的进行了平仓处理并赔付了境外机构就是其向联合石化主张赔偿的合理性的关键依据。如没有上述证据,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渣打银行就是该交易获取超额非法利益。我们也希望银监会能够调查渣打银行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的平仓行为和赔付实际损失的事实,让联合石化即使赔钱也赔的合法、明白。 
      另外,虽然渣打银行后来解释说和联合石化要的这些钱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法计算的,但是合同也同样约定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这种合同约定本身就与我国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违约责任存在冲突,那么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这种境外机构作出的所谓合同约定能否获得我国法律的支持呢,这是个大的课题,有待于国家出台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但在目前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约定合理性和在中国境内的适用性是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也不能放任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利用境外合同约定摧毁我国现行民法和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
      5、渣打银行北京分行没有合法授权的交易品种和限额,违规进行交易
      渣打银行向联合石化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和《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报告》等文件的出具单位都是渣打银行北京分行,整个交易过程中也是其北京分行负责,由此可见北京分行才是本次交易的合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另根据银监会批复(银监函【2004】268号),渣打银行应按《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版)第九条的规定向北京银监局报备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中授权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但渣打银行向我们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该规定,且我们查不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布的信息,故我们有充足理由怀疑渣打银行根本没有依法报备,严重违规。 
      最后,艾律师认为银监部门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应当对此应联合石化的申请进行调查并公开相关文件和调查结果。
      三、联会石化董事长齐放就仲裁案谈了自己意见,并对当前如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谈了自己的认识和建议
      齐总讲到,2016年6月26日上海仲裁厅判我公司输了,判我们输给“渣打银行”788万人民币!而且,这个仲裁算做“终结裁决”设局者们在欢呼雀跃这是他们预料之中的裁决。而我公司何罪、何错之有啊?
      渣打银行两个最大的问题:
      1、以融资作诱饵:民营企业融资难,渣打银行以提供融资贷款为诱饵,捆绑销售衍生品;
      2、用衍生品设局:贷款完成后,渣打银行会将捆绑推销的衍生品设局,在局中他们会使用晦涩金融术语让你听不懂,使用纯英文合同文本让你看不懂,业务员会用完不成业绩拿不上奖金恳求你,用蝇头小利欺骗你,用无风险花言巧语来蒙蔽你,用不公平不对等的赌局哄骗你签字,我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由我签了字。
      这就是简单过程,我感到困惑不解的是:虽然我不懂该行衍生品,虽然我不知道该衍生品的国际规则,我不认识英文的合同文本,我不知道那衍生品究竟有多大风险损失?但这都不应该是我被骗的理由。何况在国內50、60年代出生的民营企业家们有多少人能通读英文合同文本?有多少人懂得金融衍生品风险及国际规则?渣打银行正是找准了国内民营企业的软肋短板设局行诈! 
      那个根本看不懂的英文合同规定:只能到上海去仲裁,而且上海仲裁是“终结裁决”,言外之意你只能认这个“局”,这是一个设计好的过程。渣打银行高层曾找我公司“和解”,提出800万不行,可以减少至600万也行,我公司拒绝了和解,因为和解等于承认骗局合法。
      今后我们要做的事:就是用我公司被诈骗800万的惨痛教训告诫其它民营企业,告诉那些善良的人们不要误入渣打银行的圈套陷阱。我们虽然输了“上海仲裁”,但绝不放弃抗争,我公司下一步的打算:
      1、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诉执行法院撤销不公平不公正的“上海仲裁”。
      2、联合国内外受渣打银行欺诈的企业和个人建立“反渣诉讼联盟”,为受蒙受损失的企业个人讨回公道。
      3、通过媒体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同时,呼吁警惕渣打银行衍生品的金融诈骗,提示民企误入陷阱。
      4、继续向国家银监会投诉,反映渣打银行在国内违法违规兜售衍生品欺诈国内民营企业的丑恶行径,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有两个: 
      一是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二是在金融衍生品盛行的的市场环境中,民营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各级国家司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国内媒体要高度重视关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当今,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社会固定资产生产,贡献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承担了80%以上的社会就业岗位。但是,民营企业虽然体积大,却并不强,民营经济除了受到国家体制和政策性影响限制外,在发展中还有很多难以预料的困难和风险,民营企业相对央企、国企、跨国公司又是一个弱势的群体,更需要全社会来关注、关爱和保护。
      今年2月我们欣慰看到最高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共六部分18条,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制经济,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依法打击和积极预防侵害非公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渣打银行与我公司近期发生的“金融衍生品上海仲裁案”,就是一个跨国公司以金融衍生品侵害非公经济的典型案例。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司法部门和国内媒体给予充分关注。
      第二个方面,在金融衍生品盛行的市场环境中,民营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我公司在渣打银行金融衍生品签约中吃了亏、栽了跟头,其他民企应该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尤其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警惕:一是严格按法律程序签订合同,对国外大公司,跨国公司不能放松警惕;二是对看不懂、读不懂,不了解的合同绝对不签;三是不以情感代替或影响合同契约;四是加强学习,熟悉了解金融衍生品,防止受骗上当误入陷阱。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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