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能源整体合作主要表现为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和国际能源署,当然还有海湾国家能源合作。多年前,我国和海湾国家接近签订《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协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搁浅,以致迄今虽然重启谈判但难以一蹴而就。2008年国际金融经济危机以来,我国愿意在公平互利友好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的能源合作体制,更愿意通过一致努力建立全球性的能源合作体系。
首先,我国愿意推动各国在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自主自立的原则上,推进“一带一路”能源战略,建立横跨数十个国家的全新能源发展和治理体系。
推进能源全产业链的务实合作。能源合作应该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头戏,各国应该一致努力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大幅深化,在勘探、开采、运输、炼化、贸易等各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同时大力推动能效和减排技术研发合作、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安全合作。在能源金融领域的合作中,我国应发挥资金充裕的优势,为“现代能源丝绸之路”提供更加有力的资金支持,此外还应积极推进能源贸易本币结算,并在油气定价权领域争取更多国际话语权。
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一带一路”上的能源资源国和能源消费国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是西方国家营造和主导的国际能源秩序的后来者和被动接受者。因此,必须加强“一带一路”资源国、消费国、过境国的能源合作,进而共同构建有利于不同类型国家共同能源安全的新型能源合作机制,从而打造合理的国际能源新秩序,打造兴衰相伴、安危与共、同舟共济的能源共同体。
其次,构建区域性合作战略。我国已与世界多国建立能源合作关系,但对外能源合作还没有形成成片成带的合作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加强与西亚、非洲、中亚、拉美、东北亚、东南亚等地区建立区域性能源合作体系。我国的四大能源革命应该引领示范其他国家,特别是在节能减排、能源清洁化等方面走出中国道路,从而带动印度、印尼等国家的绿色能源发展。
再次,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战略。目前我国与世界上几乎所有能源组织均有合作。我国是国际能源论坛正式成员,也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国,与国际能源署、欧佩克、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等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在G20、APEC、中国-欧盟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框架下推进能源合作。但是,我国参与全球能源合作程度比较低,实质性合作不多,主要是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因此,我国应努力与区域性组织深化能源合作,提升能源安全水平和能源治理成效。
推动建立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区。继续与海合会谈判,早日签订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协议;在此基础上建设亚洲能源合作体系,提高亚洲区域性能源合作水平;推动建立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在我国与海合会能源合作取得突破的情况下,深化我国与上合组织国家的全方位合作,特别是建立互利共赢的能源共同体;建立中国-东盟能源合作平台。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我国愿通过扩大同东盟国家能源领域务实合作,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建立金砖国家自由贸易区。金砖国家作为新兴经济体,在能源领域有很多互补性和共同性,应早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推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建立我国与欧佩克合作机制。欧佩克是当前国际能源治理的主要一极,是国际能源战略供给方和定价方之一。我国作为能源需求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应该加强与欧佩克的沟通与合作,确保能源供给和价格安全。
此外,还应考虑建立我国与国际能源署(IEA)的合作机制,我国与经发组织(OECD)、G20国家能源合作平台等,在能源发展、节能减排和能源经济合作方面取得切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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