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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再批4家山东地炼原油进口权 每年1445万吨

浏览次数:324 日期:2015-12-11 13:0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京博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5]3208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883号)、《关于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补充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922号)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31万吨/年。

  二、京博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炼油装置230万吨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京博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京博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京博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5]3196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8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清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58万吨/年。

  二、鲁清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落后装置25万吨1套;于2015年12月30日前淘汰兼并重组的山东庆云鑫和化工公司40万吨、山东海化集团公司15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鲁清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鲁清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鲁清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5]3195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8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80万吨/年(350万吨、230万吨各1套),可使用进口原油416万吨/年。

  二、汇丰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落后装置120万吨、60万吨各1套;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山东淄博市建成LNG调峰储气设施1亿立方米。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汇丰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汇丰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汇丰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天弘化学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5]319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9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化学)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40万吨/年。

  二、天弘化学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于2015年12月20日前,淘汰东营利津森化化工公司40万吨炼油装置1套,15万吨炼油装置2套;茂名茂南华粤大地溶剂厂32万吨、1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高要市荣泰燃化公司20万吨炼油装置1套。于2016年1月30日前,淘汰山东军胜化工公司120万吨、3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淘汰茂名电白油脂化工公司39万吨、21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天弘化学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天弘化学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天弘化学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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