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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新规

浏览次数:253 日期:2015-07-24 13:00:00

    商务部23日公布《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可获得原油进口资格,并设定了一系列前置条件。由于此前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被要求“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新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资质”,实际上扼杀了民企进口原油的可能。而此次的条件在业内看来“很多民企都能满足”。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应是今年油改配套政策的一部分,意味着民企进口原油的大门进一步敞开,优先惠及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对在海外拥有油气资源的企业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通知》要求,申请企业除有对外贸易或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还需拥有单套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的常减压装置,并对炼油能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作了一系列规定。符合条件企业可向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原油进口资格。

  今年2月,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储气设施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截至7月份,已有东明石化、中化弘润等五家炼油企业获得原油进口使用权,配额共计2580万吨。

  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爱英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炼企业正在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自查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下一步将提出申请。山东多位地炼人士表示,“通知中的提出的条件都比较容易满足,申请的难度并不是很大。”

  事实上,商务部对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规定早已有之,2014年及此前三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其申请条件“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新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资质”,事实上扼杀了民企获得原油进口的现实可能性。

  “往年进口配额不是发给加工企业。今年发改委下放了原油使用配额,再通过商务部进口原油许可后,地方炼化企业就可以到国际上采购原油,而不用再向别的贸易公司购买。”刘爱英对记者说。

  安迅思原油分析师陆晓旭指出,最新变化在于,已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地方炼厂,如果再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就能自主进口原油,不需要再通过中联化、中联油等五家国营进口单位代理进口。这对长久以来缺乏优质炼油资源的民营炼油企业来说是迎来了“春天”。

  “商务部原油进口资质与发改委原油进口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进口的前提条件也符合炼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环保监管和质量升级的大方向。”中宇资讯原油分析师陆永浩说。

 

 

  截至7月23日,商务部已授予23家企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其中过半为“中字头”企业。2015年,商务部下发的非国营原油进口贸易配额为3760万吨。上市公司中,广汇能源2014年就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20万吨,为民企第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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