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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措施明确

浏览次数:228 日期:2015-04-27 13:00:00

    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相关涉税事项进行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014年12月1日起,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大幕开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以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同时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

  根据公告,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等的煤炭开采技术。

  公告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制度,纳税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审批。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为了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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