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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使用权逐步放开 中国炼油市场化进程加速

浏览次数:255 日期:2015-03-02 13:00:00

   备受关注的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终于落地。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意味着油气改革“破垄断”提速,“地炼”呼吁已久的油源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一直以来,地炼炼油原料多为燃料油,常常面临“无原油可炼”的尴尬境地。不过在春节前夕,国家发改委给地炼企业带来利好消息。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可使用进口原油,其中拥有境外油气资源、深加工和先进治污三类企业优先使用。在原油触底企稳的大背景下,原油加工企业可谓获双重“礼包”。

  具体来看,用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目前已建成投产、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且符合产品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条件,并在淘汰本企业所有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以下装置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用油数量与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和建设储气设施规模成比例确定。其中,在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装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产品收率高,以及今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且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三类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门槛降低 企业受益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上游进口权的开放问题就已纳入成品油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议题,发改委也进行专题调研,国家能源局配合进行地方炼化企业的油品质量摸底。据了解,《通知》去年4月就已经制定完毕,去年年中,商务部等各部门会签通过。然而,随着原油价格一路下跌,地方炼油产能严重过剩,开工率只有四成不到,国家担心放开原油进口后会加重产能过剩,文件迟迟没有出台。最新情况是,国际原油期货连续上涨20%,国内成品油也将迎来二连涨,地方成品油供不应求,价格也一日调涨多次,另一方面炼化企业因没有优质油源处于经营亏损边缘,油品质量升级难度较大。在此背景下,文件的出台恰逢其时。

  《通知》规定,新增用油企业有三个“量化”标准需满足:一是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二是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三是淘汰企业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

  此外,新增用油企业还需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应急设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突发环境或火灾事故等。

  安迅思分析师陆晓旭指出,《通知》对用油企业共列出7项基本条件,其中大部分条款对地炼来说,实现的可能性都较大。山东多位地方炼厂人士也表示,对于地方炼厂来说,本次文件中设置的基本条件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努力一下可以达到。

  另一方面,根据《通知》,在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这意味着,拥有海外油气资源的公司将获得利好。

  “进口原油使用权门槛放低后,对地方炼油企业是利好消息,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这部分进口原油来炼制,在市场形成公平竞争。不过,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旧需要通过中石化、中石油等具有原油进口权的单位来代理加工,在选择与被选的竞争中,大部分社会炼制企业仍面临无油可炼的处境”。中宇资讯成品油市场分析师桑潇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对于进口原油门槛的降低,更多的指的是那些有实力,有规模的大型企业,对于那些技术相对落后的小企业而言,则是加快了他们的淘汰速度。

  “对于原油使用权的放开,其实更像是门槛的提高,因为之前有很多企业都有加工、使用原油的权利,只要有就可以用。例如中化工下面的几家企业,中海油下面的企业,以及中石油,中石化给地方炼厂一些代加工形式等,都可以使用原油。《通知》规定新增用油企业必须具备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等条件。这也就意味着之前能用的一些企业现在就不能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落后产能的淘汰”。卓创资讯原油分析师朱春凯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安迅思分析师陆晓旭指出,一方面,自2013年中化工获得1000万吨进口配额后,大量性价比较高的内贸原油资源流入地炼手中,若把进口原油高昂的运输成本考虑在内,进口原油的炼油效益不如内贸原油;另一方面,地炼趋利性较强,而进口原油从采购到加工的周期较长,一旦原油价格起伏剧烈,炼厂可能面临长时间的巨额亏损,因此地炼很难像中字头企业那样成规模且持续地采购进口原油。

  以前地炼是加工燃料油,成品油的收益率低,现在加工原油后,出油率相对高一些。但是燃料油的价格中含有消费税,这可以和成品油中的消费税抵扣,而购买的原油中不含消费税,因此仅消费税一项成本就要增加不少,这也是地炼会考虑的问题。

  中国炼油迈向市场化

  据了解,目前国内原油进口分为国营和非国营贸易,国营主要由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等大型企业控制;取得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资质的企业已有20余家,但进口原油只能进入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加工。

  为此,《通知》以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炼能结构、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为主要方向,首次明确放开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使用权,新增用油企业用油数量依据淘汰自有或兼并重组的落后装置能力、建设储气设施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上限不超过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常减压装置设计加工能力总和,并规定了可追溯、可检查的落后产能淘汰确认程序。

  原油市场波动剧烈,风险控制成为炼油的新竞争力。中国的成品油市场已基本供过于求,地炼增加负荷的结果是增加出口或者在狭小的下游市场激烈竞争,导致利润下降。原油价格的剧烈波动,14年油价已经导致了一部分企业的亏损和倒闭,随着OPEC放弃对原油市场的调节,预计未来原油的波动性加大。地方炼油企业的生存更需要控制风险,通过合理制定生产计划,平衡原油加工量;企业可能需要金融工具对冲剧烈的原料价格波动,这就对炼企的经营提出更高的要求,炼油可能加快市场化,油气体制改革加速。

  “这是国家能源储备很关键的一步。政府此举是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快产能淘汰,向进口权加大放开和定价市场化方向靠拢。如果炼油市场化,炼油企业的盈利弹性将有所加大”。金银岛成品油分析师王延婷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

  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认为,新规更大的意义在于破垄断。油源多元化是石油市场形成充分竞争格局的前提,这意味着我国在解决地方炼油企业原油供应问题上迈出实质步伐。

  中宇资讯分析师张永浩表示,该政策属于国家进一步推动成品油市场化的配套措施,与原油进口权放开相辅相成,将颠覆地炼企业炼油原料来源的配比情况、改善地炼油企油源短缺窘况、丰富地炼原料油来源多样性。可预见的是,民营地炼企业可使用进口原油将促使中国原油消费量快速增长,那么进口原油从哪儿来?如何操作?国家将会出台更多配套措施予以补充。

  业内人士指出,一直以来,凡是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均可按核准能力使用国产或进口原油。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未批先建、扩建了一些炼厂,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产能,难以适应炼油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需要,也严重影响了炼油产业结构优化。因此发改委提出上述方案,既解决地方炼油企业的原油供应问题,也淘汰落后炼油能力,运用市场手段优化产业结构。

  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英爱表示,此前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就已经供应原油给当地炼化企业,企业不缺原油。不过是加价卖给企业的,原油进口放开后,符合条件的炼厂可以通过两桶油代理进口原油来加工,更有自主权,也利于打破垄断,市场公平竞争。

  地方炼厂洗牌加速

  随着原油进口权进一步放开,地方炼厂也将在2015年迎来巨变。

  卓创资讯分析师高健表示,发改委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定量标准,与之前的政策相比,上述门槛更“接地气”。国内炼油企业将会在政策的驱动下,更加标准化,国际化。此外,对于20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提出明确淘汰要求,地炼格局洗牌必将展开。

  对于淘汰落后炼油装置,须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生产装置须完全拆除销毁,不得转售或异地重建,获准进口的原油仅限本企业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自用,不得转售。发改委、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炼油行业规范,从项目选址、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规范行业发展,将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现行运行监测和总量平衡体系进行动态监管。

  《通知》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地方炼厂的油源问题,但并不是全面覆盖。虽然较此前政策已有大幅提升,但对于更广大的中小地炼而言,还是很难获取政策的优惠,这也是国情和“行情”决定的。先试点再推广的实施路径也决定了政策红利自上而下的传输模式,大型地炼将优先获得更为宽松的生存环境,而对于众多中小炼厂而言则将陷入由内而外的诸多困境。

  “按照目前成品油这个运行状况来看的话,一些小的企业的生存状况也变得越来困难。无论是从资金,原料,还是市场来看,都是在缩减的。从去年开始,有许多地方炼厂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而面临破产或者重组”。 王延婷对记者解释道。

  高健指出,地方炼厂将借助进口原油放开来实现格局重整,优势地炼将凭借自身优势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弱势地炼则将在洗牌过程中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出局要么被兼并或抱团取暖。

  需要指出的是,发改委此次公布的文件所放开的是原油进口使用权,并非原油进口权,所以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仍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代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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