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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允许独立炼油商进口原油

浏览次数:319 日期:2015-02-25 13:00:0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通知》将解决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炼油企业的原油供应问题,与淘汰落后炼油能力及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允许目前已建成投产、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且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条件的炼厂,在承担违规责任(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通知》突出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现行宏观调控政策和炼油产业政策,明确通知发布之日起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能力;二是坚持多种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一律由行业协会按统一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三是坚持违规建设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对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新建、改扩建炼油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凡是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均可按核准能力使用国产或进口原油。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了一些炼厂,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产能,难以适应炼油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需要,也严重影响了炼油产业结构优化。
    在解决原油供应问题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从工艺水平、产品质量、税收缴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加以规范,并要求企业在国家认可的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如实记载其执行产业政策及守法诚信经营情况,促进炼油行业形成资源配置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竞争公平有序的良性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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