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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两会的声音:民企进入 三大巨头舍得“割肉”吗?

浏览次数:434 日期:2014-03-13 13:00:00

石油行业对民营资本一直紧锁大门,引起外界诟病。在本届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尽管讨论的方向对民营资本很具积极意义,但作为既得利益者的三大石油巨头,是否真的舍得“割肉”,后续效应值得观察。

实际上,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关于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多次,但民企要冲破一些既有的障碍,仍相当艰难。更多的民企渴望,这个话题不要成为两会的应景之作。

全国人大代表朱平:

混合所有制应尽快出台细则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石油勘探局局长、江苏油田分公司总经理朱平认为,搞能源开发不应过多划分国资还是民资,非要把国有和民营严格区分开,规定谁可以做、谁不能做,这不符合当今社会潮流,也不符合下一步的发展。

朱平表示,国有企业要更多地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集中,腾出一些空间给民营企业,让他们参与合作,共同开发一些项目,这将带来能源开发的又一个春天。朱平认为,民营资本还应该更多地参与一些前瞻性的能源项目,比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开发项目。

“我觉得现在提出的是一个很好的方向,还应该尽快出台一些细则。比如,股权如何分配,合资项目如何运营。合资建一个公司很简单,但是建完以后如何运营是关键。国资和民资毕竟是两套体制,思路可能不太一样,要想使两者结合起来,还要出台一些规则,如运行规则、协调规则等。”朱平说。

全国人大代表王彪:

改革要敢于“动自己的奶酪”

全国人大代表、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厂长、安庆分公司总经理王彪表示,经济体制改革是此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企业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活跃的细胞。如何调动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积极性,寻求最大公约数,是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王彪建议,要破立结合。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绝不是简单的政府放权,而应是有放有收、有增有减,越位的要放要减,缺位的要收要增。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改革,有效解决审查准入制存在的明显弊端,更好地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实现确权与放权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王彪建议,要点面结合。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说,对于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这类复杂问题,应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对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类基础性工作,要主动全面推进。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参差不齐,治理水平差异很大,很多民企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持续健康发展没有制度保障。今后无论是国有资本资产允许非国有企业参股,还是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都需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做支撑,否则就难以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王彪建议,要上下结合。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国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改革中要敢于突破禁锢,敢于用自己的“奶酪”去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真正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

据了解,2月19日,中国石化率先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油品销售业务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资本市场给予了积极、正面的回应。只要国企积极进取、勇于探索,就一定能够抓住改革机遇,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带动民营企业的共同成长。

全国人大代表邵仲毅:

应有序放开民企原油进口资质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晨曦集团董事长邵仲毅在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落实促进石化产业发展政策、保障国家石油长期供给安全的建议》的议案中表示,应有序放开原油进口资质,推进原油进口主体多元化。

邵仲毅执掌的山东晨曦集团目前为山东省重点工业企业,总资产己达270亿元,目前其年综合加工能力己达到850万吨。该公司去年实现销售收入751亿元,上缴各类税金71.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1%和23%。

这家企业的感受是,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炼化企业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时至今日,有些政策、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出现“中梗阻”现象,民营炼化企业未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对此,邵仲毅提出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深化改革力度,冲破制约发展的旧框框,有序放开原油进口资质,推进原油进口主体多元化。优质民企获得原油进口资质,完全能够和国有企业形成很好的补充,“国民”共同携手,将有助于降低原油进口成本,增加市场成品油供应渠道,保障中国能源安全。

二是要对现有的炼化企业,根据规模、装备、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情况,重新洗牌、评定原油使用资质。随着国家对油品升级改造的启动,将会引发炼化行业的一次大洗牌,要支持推动炼化企业发展,就要对目前的炼化企业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炼化企业,给予原油加工使用资质,促进石化产业的大发展。

三是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以精细化工为主的大型地方炼化企业,征收的进口燃料油消费税,应区别对待:一是对用于成品燃料的燃料油,仍按照国家以成品油消费税的标准征收;二是对用于以进口燃料油为原料的深加工炼化企业,燃料油在进口环节享受与原油同等税收待遇,即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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