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家能源局都下发文件赋予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这些都表明,我国石油贸易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展开,而放开原油、成品油进口限制,是改革的关键一步。
据海关总署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1月—11月,我国原油进口量约为2.55亿吨,预计2013年我国原油进口依存度将达到60%,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原油净进口国。但我国原油、成品油进口量的85%以上由国营贸易完成。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口原油、成品油,而拥有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和资质的非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每年商务部公布的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数量进口,非国营贸易成品油进口配额只能进口燃料油。
另外,1999年5月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等几大部门联合制定、国务院公布、目前尚在执行的《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使得非国有企业在使用非国营贸易配额进口原油后,不可自行使用、公开销售,只能定向销售给国有石油炼油企业,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配额形同虚设。
为构建适度集中、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石油贸易体制,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逐步放开原油、成品油进口,全国工商联在今年政协会议的提案建议:
第一,废止1999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2006年,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取得原油和成品油经营资质做了明确规定,对原油、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管理形成了全新的一整套执行办法。随着石油流通领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原油、成品油市场经过近十余年的发展,正逐步与国际石油市场接轨,《通知》已不适应当前我国原油、成品油市场整体发展要求,造成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妨碍了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与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取向不符,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培育,降低生产效率,极大地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予以废止。
第二,允许在非国营贸易配额内自行进口原油和成品油,并可在交易市场上流通,取消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进口燃料油的限制。原油、成品油进口均可利用非国营贸易配额管理,对进口企业和原油、成品油进口数量也可完全掌控,每年由国家商务部确定的进口配额数量在市场流通不会给市场造成冲击。如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为2910万吨,约占全年原油进口量2.71亿吨的11%和全年原油消费总量4.9亿吨的6%,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1620万吨,约占全年成品油进口量3982万吨的41%和全年成品油消费总量2.5亿吨的7%。取消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石油企业的部分油源供应,让民营石油企业具备参与市场竞争条件,以促进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保证市场稳定供应,避免“油荒”频繁发生,使行业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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