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4日发布《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规定》表示,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违反开采顺序的;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煤矿企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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