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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第51号公告

浏览次数:1169 日期:2012-08-15 13:00:0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 告
2012年第51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东实业(集团)公司、承德盛通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港口石油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天津天龙液体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南通天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海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莱州凯联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赋予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原油仓储经营资格。
注销承德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商 务 部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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